焉耆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焉耆回族自治县位于新疆天山南麓焉耆盆地腹心。全县总面积2570.88平方公里,辖四乡四镇三个国营农牧场,46个行政村,16个居委会,246个村民小组。另有兵团企业、农牧团场、南疆铁路和塔里木河南石油勘探公司等驻焉单位17个。县域总人口13万人,居住着回、汉、维、蒙等29个民族,其中汉族占43.8%,回族22.8%,其他少数民族33.4%,是新疆6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之一。四乡四镇包括:焉耆镇、七个星镇、永宁镇、四十里城子镇、北大渠乡、五号渠乡、查汗采开乡、包尔海乡。境内还有有:王家庄牧场、苏海良种场、二十七团场。古为西域焉耆国。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设焉耆府。民国二年(1913)始设焉耆县。1954年设立焉耆回族自治区,1955年改称自治县。隶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周围大部环山,开都河流贯东部,孔雀河流经南部,中部有小片沼泽。为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农作物有小麦、玉米、水稻、蚕豆、油菜、啤酒花等。畜牧以马、羊、牛为主,“焉耆马”闻名全国。工业有水泥、电力、制糖等。南疆铁路横贯县境,为南北疆交通要冲。还有公路干线和支线通往各地。古迹有唐王城遗址、四十里堡旧城、锡克沁遗址、七格星明屋等。